(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 , 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 , 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 , 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 , 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的 , 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 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确认 , 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的 , 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确认 。
第十四条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
(2)其他方式:
。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金额
支付时间
第一次: %
元
大写:
第二次: %
元
大写:
第三次: %
元
大写:
第四次: %
元
大写:
工程验收后 天内付清 。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 , 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 , 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罚款的 , 罚款由乙方支付 , 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 , 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 , 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收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 , 已经列明税费的 , 由乙方负责交纳 。
4、增加的工程项目 , 经双方签署增加协议确认后 , 甲方应就该增加工程项目支付预付款 , 预付款的金额为增加项目总造价的30% , 另外的70%实行分期付款 , 甲方应在每个月的前三天内支付给乙方 。如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大于人民币壹万元的 , 则甲方应按上述比例支付给乙方 。
第十五条 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1、乙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 月内 。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 。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 , 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他约定:
。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
【工程装修合同4篇】(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顺延延误的工期 。
2、发包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 ,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 ,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 元 , 合同继续履行 。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元 。
3、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后仍没有支付 , 并造成了承包方损失的 , 为发包方严重违约 , 承包方解除本合同的 , 发包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
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