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 相应顺延工期 。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 由发包人承担 。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 承包人进行自检 ,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 验收合格 ,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后 ,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 , 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 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 不进行验收 ,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 验收24小时后 ,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 , 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 ,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 ,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 赔偿发包人损失 , 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 ,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 工期不予顺延 。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 身份证号码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
第十二条 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 由承包人承担 。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 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 经甲方后实施 , 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实施爆破作业 ,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 , 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
第十三条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 , 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 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 日内组织验收 , 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