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 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 , 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 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 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 并相应顺延工期 。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 ,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 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 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 , 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 工期不予顺延 。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 经发包人确认 , 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
第十一条 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 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 ,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 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 ,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 ,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 ,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 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 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 工期不予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