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需要48小时才能立案 失踪多久可以立案( 二 )


原来,这才是操场埋尸案迟迟未破的真正原因 。
5 许多人会问,立刑事案和失踪案差别这么大?
是的 。为了便于普通读者了解,我们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来说明这个问题 。
对人员失踪警情,应当及时组织治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力量查找,有被侵害可能的,通知刑侦部门侦查 。
而《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5〕1049号)规定,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
这就是目前许多基层公安派出所以及网上所谓的:不够“48小时”不立刑事案件的由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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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是老黄历了,因为,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
许多人认为公安是支纪律部队,不用学法律更多是讲服从,这绝对是误解,你不学法律,连个失踪案都不会立!
我们回到《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明确: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或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又要问了:刑侦部门管辖是不是立刑事案啊?你想多了 。
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其他涉案信息 。对犯罪现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等其他涉案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
仅此而已 。
看到这里,大家也就明白邓世平老师为何要冤死在操场地底下16年了,为什么要对上述贪赃枉法的执法者严惩了,因为太可恶了 。如果当年就立了刑事案件,哪怕案件破不了,肯定也不会用16年时间沉冤昭雪 。
我们要汲取操场埋尸案的教训,我想是不是应该把这些年的失踪案好好排查一下,还有没有类似邓世平这样的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案件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恶性案件?
但愿再也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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