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的种类 , 事故发生的地区、地段、地点或者单位 , 事故波及地区的人员、道路交通、消防设施和通道 , 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应对措施 , 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 , 抢救伤害人员的措施以及设施、设备、器材和物品的组织供应 , 事故现场秩序维持和后期处理措施 , 等等 。
【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事故救援体系是实施应急预案的组织保证 , 应当明确各级救援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领导人员 , 确定内部分设的专门救援组织 , 如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消防急救、现场处理、提供医疗和生活物品、发布信息的组织或者部门 , 明确各自的岗位及其职责 , 形成一个能够处理突发事故的救援体系 。如果发生特大事故 , 这个体系立即启动 , 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能以最快速度各就各位 , 各司其职 , 统一领导 , 分工负责 , 有条不紊地开展救援工作 , 最大限度地救治人员和保护财产 , 减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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