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赠与型分家是指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交付财产后父母不再享有财产权利;遗嘱型分家则是指父母在分家协议中表达去世后的财产分配意向,通常表达为“某某财产在我百年之后归某某子女”,此种类型的分家,所涉财产在父母生前仍归父母所有。父母生前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遗嘱内容,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如果分家协议具备遗嘱性质,还应当注意该分家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分家协议也无法作为遗嘱生效。
2、继承发生前,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发生非因继承人原因的形态变化,是否影响原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根据本条规定可知,遗嘱人可有两种方式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即明示撤回,如遗嘱人再行订立新的遗嘱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以及默示撤回,如遗嘱人生前实施的相关民事行为否定或变更了原遗嘱的内容。
实践中,继承人之间容易对遗嘱人默示撤回的部分产生争议。一般来说,如果遗嘱人未对变化后的财产设立新的遗嘱,法院会着重审查遗嘱人是否存在客观上无法再次设立新遗嘱的情形。如果不存在客观上无法设立新遗嘱的困难时,遗嘱人明知原有财产灭失或者财产形态发生了明显变化,却依旧没有订立新的遗嘱,则视为遗嘱人以自己的行为撤回了原有的遗嘱,不能再继续按照原有的遗嘱办理,此时变化后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遗嘱人客观上无法再次订立新的遗嘱,那么应当按照遗嘱人之前订立的遗嘱来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未立遗嘱,只留下40年前的分家协议,因房产分配问题,四名子女对簿公堂……】文章来源: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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