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
【 行政诉讼法|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
冯先生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几年前冯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先生的房屋从事酒店经营,租期为15年。承租期间,冯先生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和提升,增设了部分家电及附属设施并一直正常经营。后房屋被征收时,征收方与王先生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含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所有附属物),但补偿协议并未涉及到承租人冯先生。
在这种情况下,冯先生能够作为利害相关人要求获得补偿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本案中,冯先生在承租房屋后,为实现经营目的对房屋进行了装饰改造,增设了必要的家电及附属设施等。这种情况下征收房屋将会对承租人造成损失,其中包含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多项费用,所以此时的承租人与补偿决定之间应该被认定具有利害关系,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补偿。而征收方与王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时,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没有将酒店经营者冯先生列为补偿协议相对人,未能顾及对涉案房屋已实际装修改造并经营的承租人之相关利益,属于遗漏征收补偿对象,程序不当,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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