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123人才网,溧阳有没有什么工作正在招聘( 四 )


9,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除了申请重新鉴定你还可以这么做
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专家辅助人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并未有明确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规定,且对专家辅助人的定性及作用缺乏明确定义,各地法院均在实践中一步步探索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用 。今天医法汇仅以此文,将经验总结分享给大家 。
定义及发展历程“专家辅助人”是法学理论界对诉讼法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一种称谓,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 。
【溧阳123人才网,溧阳有没有什么工作正在招聘】专家辅助人的制度最早见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该条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为专家辅助人,这也是我国法律中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首次创设 。
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也仅仅是在第79条用一句话介绍了相关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随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相关事宜,并且将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定性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
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来看,2017年12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条解释对于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鉴定人,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可以总结出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1)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专家辅助人接受当事人的聘请,对专业问题做出的论述,应当是基于基本案情的论述 。以医疗纠纷为例,医学涉及到的问题方方面面,只有根据具体案情,有针对性的分析问题,才能真正发挥专家辅助人的“辅助”作用 。尤其是针对鉴定意见,为了使专家辅助人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其有权了解鉴定人的鉴定过程及内容 。
(2)就专业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该项权利是专家辅助人最核心的权利,针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帮助法官查明案件客观事实 。
(3)询问鉴定人 。最早在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中,即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其询问鉴定人的权利,对于削弱“以鉴代审”现象,避免司法鉴定不公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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