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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专家辅助人作为某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为当事人及法官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应当具有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
2、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1)提出意见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的要求 。之所以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一定是案件涉及到当事人、法官所不能及的专业范畴,此时专家辅助人所提意见的客观性及科学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专家辅助人首先应当遵循客观性和科学性 。
(2)接受审判人员、当事人、对方专家辅助人的询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同时,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也可以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
(3)仅在专业范围内提供专业意见 。专家辅助人负责在庭审中对专业问题进行论述,同时也只能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给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3条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该条将专家辅助人的活动限制在其专业范围内,而不得干扰除此之外的庭审过程,因此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调查结束后,专家辅助人就应当退出审判区 。
(4)按时出庭 。专家辅助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 。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问题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应使用何种程序,至今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医疗纠纷作为专业性极强的一类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各地法院都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了相关制度的探索,比如杭州中院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中,就明确规定了专家辅助人的审查以及出庭询问的规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提到,在杭州中院出台的该操作细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案件纠纷的处理中予以参考借鉴 。
医法汇团队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可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问题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于当事人来讲,首先需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出庭的,由法院向专家辅助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
二是对于专家来讲,专家需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出具一份书面的论证意见,将自己的理由及观点写进去,并由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内将该书面论证意见提交法院 。
庭审中,在法官关于该专业问题的法庭调查结束后,专家辅助人应当退出审判区 。
庭审结束后,委托方应当将专家辅助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及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情况,总结入书面代理词提交法院,一是为了充分表达其专业意见,书面的论证更有助于法官的有效理解,二是避免庭审记录有遗漏,影响专家辅助人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 。
四、专家辅助人制度对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意义众所周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涉及到复杂的医学问题 。法官及患方当事人往往都不具有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目前医疗案件的审判几乎都需先经过司法鉴定程序,由司法鉴定人为法官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专业意见 。但是,当患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一般都无法提出专业的见解或者提供有效的证据要求法院重新鉴定,实践中也有多半的重新鉴定申请被驳回 。此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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