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 三 )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编辑本段]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 。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 。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