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 二 )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查 询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编辑本段]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 。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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