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

1,征信管理条例 原发布者:海智金诚征信的原则征信的原则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指导原则,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 。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则、隐私保护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所采取的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最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环节 。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出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 。真实性原则反映了征信活动的科学性 。征信机构应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随意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要摒弃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的立场 。基于此原则,征信机构应给予被征信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 。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是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 。人格、财务、资产、管理、生产、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各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程度 。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搜集到的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债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判断该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历史信用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两方面 。正面信息是指客户正常的基础信息、贷款、赊销、支付等信用状况;负面信息是指客户欠款、破【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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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征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编辑本段]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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