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 , 未进行招标便选定承包商开工建设 , 已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 一旦被查处 , 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而招标人为了“完善”所谓招标程序 , 补办招标手续 , 虚假招标 , 属于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甚至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
如何避免串通投标法律风险?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重点防范以下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为投标人提供帮助串通投标 。具体表现为: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 , 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 , 量身定制投标人资格条件 , 以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 , 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招标底价以帮助投标人串通投标 。此种情况下 , 招标人与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 投标人应当根据其在串通投标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 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
另外 , 招标人在串通投标中收取中标人财物的 , 构成受贿罪的 , 应当数罪并罚 。(二)招标人未招标先开工 , 事后补办招标程序 , 可能涉嫌串通投标 。在部分工程建设中 , 工程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完工 , 工程承包商已经确定 , 但招标人为了“完善”招标程序 , 要求承包商配合其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投标 , 在此过程中 , 为了确保承包商中标 , 招标人往往要求承包商寻找陪标单位进行陪标 , 甚至招标人为直接承包商安排陪标单位 。
对于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 , 未进行招标便选定承包商开工建设 , 已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 一旦被查处 , 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而招标人为了“完善”所谓招标程序 , 补办招标手续 , 虚假招标 , 属于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甚至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三)投标人通过挂靠方式串通投标 。具体表现为:投标人为提供中标率 , 通过挂靠两家或两家以上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 , 甚至通过挂靠方式进行围标(所有投标人均为其挂靠单位) 。
【如何避免招标过程中的风险,浅谈招标如何避免风险】此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投标人将构成犯罪 。被挂靠单位如果明知挂靠人通过挂靠串通投标而对外挂靠的 , 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另外 , 挂靠行为本身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参与陪标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实践中 , 部分企业或个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 往往出于人情或其它利益的驱使 , 接受他人的邀请 , 参与陪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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