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情况,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可以少于3家什么事情都有一个例外 ,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 , 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
如果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少于3家 , 评标结果是否有效?
先说观点 , 再说原因:如果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少于3家 , 评标结果有时有效 , 有时无效 , 这不是跟没说一样吗 , 但确实要视情况而定 。一、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 , 由于采购方式较为灵活 , 可以在双方谈判基础上 , 对相关技术、服务及合同草案进行变化调整 , 并进行二次报价 。
竞争性谈判对一些采购需求不太明确的项目 , 有较好的采购效果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 , 谈判结束后 ,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也就是说 , 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有效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 , 如果报名有3家以上 , 最后报价时只有2家 , 也是不能继续进行评审的 。
因此 , 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 , 谈判小组应停止评审 , 不会有评审结果出来 , 即便谈判小组出具评审结果也是无效的 。二、特殊情况,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可以少于3家但是什么事情都有一个例外 ,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 , 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
招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 , 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吗?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两家怎么办,关于竞争性谈判流程你知道多少】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 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规定 。而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规定 , 该项目可以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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