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奚晓明关于 商事审判几个法律适( 二 )


奚晓明,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奚晓明关于 商事审判几个法律适


3 ,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能否分割商业性质的保险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认定涉及到个案时 , 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离婚后不需要分割保险的几种情况:结婚前 , 自己帮自己买的保险 , 属于个人财产 , 对方无权要求这份保险退保 , 也分不到这份保单的任何收益 。结婚后 , 用个人财产给自己买的保险 , 需证明保费来源是个人财产 , 对方也不能退保、分不到任何收益 。父母帮子女买的保险 , 不管子女是否结婚 , 都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 , 子女离婚时不能退保也不能分割 。如果本人获得了一笔赔偿金 , 无论是身故、重疾、意外还是住院赔偿 , 都属于个人专有财产 , 即使是这份保单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对方也不能分割 。离婚后需要分割保险的情况:财产险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 可分割已缴纳保费或退保后的费用;返还型财产险可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法 。1、案情介绍男方起诉要求离婚 , 女方同意离婚但在要求分割的财产中包含男方的养老保险金 , 男方认为自己尚未退休 , 没有开始领取保险金 , 因此不同意分割 , 女方认为男方的养老保险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 必须分割 。2、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了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但“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 是指当事人已退休 , 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 , 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奚晓明主编、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97页) 。《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 , 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 , 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判决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 , 双方达成一致 , 男方给与女方相当于个人实缴部分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补偿 。4、律师建议对于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离婚当事人配偶 , 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养老保险费的 , 可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注意:上述案例不能作为类似案件的操作依据 , 非专业人士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有几种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离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还很远 , 那么 , 根本就无法预测将来的养老金到底有多少 , 还怎么分割养老保险金?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处于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离婚前双方缴交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 , 但离婚时双方均未退休 , 均未领取养老保险; 三、是离婚时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 另一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第一种情况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 , 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 , 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 ,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平均分割 , 或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即可 。尚未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形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 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储存金额明确 , 可以据实分割;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 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无法确定 , 不存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情形 。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 , 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 , 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 , 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 。法院只能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为基准 , 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因个人死亡时间的不确定性 , 未退休之前死亡的 , 企业缴交的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返还给个人 。笔者认为可依据养老保险法有关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 , 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交部分可以继承的规定 , 依照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 , 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对此进行分割 。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可采取变通的办法 , 即以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以个人工资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为参照 , 将一方或高于对方的部分 , 按各半进行分割 。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 , 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个人专属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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