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南京养犬管理条例2019( 三 )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
第二十三条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
第二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 。
(三)不得污染环境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 。
(五)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
(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
(七)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
第二十五条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南京养犬管理条例2019】重点管理区提倡饲养绝育犬 。
重点管理区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 。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南京养犬管理条例2019


第二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 。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 。
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 。
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酌情减免养犬管理费 。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管理费用于养犬档案管理、犬只留检以及犬只粪便清理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
第四章 犬只经营
第二十七条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
禁止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以及被其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
第二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 。
第三十条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三)除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外,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记载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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