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规定?南昌养犬管理条例2019( 二 )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四)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
第十九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
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
第二十一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
第二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购买人或者受赠人应当自购买或者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人身份证明补办 。
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养犬登记续期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
第二十五条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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