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规定?南昌养犬管理条例2019

南昌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犬只收容和领养
第五章犬只诊疗和经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
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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