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规定?南昌养犬管理条例2019( 四 )


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本市公共设施建设体系 。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 。
在犬只收容场所之外,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并对其进行监督 。
提倡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收容和领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收容和领养犬只的社会团体应当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
第三十七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制定专门的工作规范,建立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定期举行社会开放日活动 。
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 。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按照弃养犬处理;十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弃养、没收的犬只 。自接收犬只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
第四十条 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为养犬人开具虚假犬只免疫证明 。
第四十一条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对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交易市场进行规划,其选址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地区 。
犬只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
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或者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活动 。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
第四十四条 从事犬只销售,开办犬只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污染环境卫生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
(四)在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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