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太原养犬管理条例2020( 四 )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实施养犬登记,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伤人等案(事)件,捕捉、收留流浪犬只等工作 。
第四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诊疗、规模养殖等监督管理,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
第四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疾病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诊治以及疫情监测等监督管理 。
第四十四条城乡管理部门负责设摊占道经营犬只以及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便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清除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粪便 。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宣传教育,劝阻养犬违法行为,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个人,对流浪犬、脱离饲养人监管的有证犬只进行收管并上报公安机关 。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种类、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出生时间、免疫情况;
(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记录;
(四)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业农村部门给予强制免疫 。
城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养犬人的处罚结果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五十元罚款:
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
(二)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 。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未实行圈养、拴养的;
(二)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
(三)由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犬只伤害他人的;
(二)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三)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注册,并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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