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 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 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
【杭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 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 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 犬工作 。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 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 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 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 。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的规定 。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
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 》 。《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 。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 ,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
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购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 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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