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养犬管理条例?牡丹江养犬管理条例( 二 )


第十四条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 。限养区内无人牵领的散放犬、无犬牌标记的散放犬可视为遗弃犬 。
第十五条狂犬、患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 。
第十六条疑是狂犬病犬,2次以上主动攻击咬伤人的犬只,应送交犬类留检所留检观察,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凡被捕杀的狂犬以及因传染性疾病而死亡的犬只,应当深埋或者焚毁,严禁剥皮、出售和食用 。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畜牧、城管、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犬只咬伤人、畜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犬主和被害人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阻挠正常捕犬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牡丹江市养犬管理条例?牡丹江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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