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犬管理条例

丹东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各地区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
畜牧兽医、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
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丹东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规遛犬行为 。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和大孤山经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
各县(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同级政府划定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犬只,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饲养的小型宠物犬、大型犬和烈性犬 。
犬只大小标准的划定和城市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的目录由省相关部门确定,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
第八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每日遛犬时间为18时至次日8时,其他任何时间不得遛犬 。
第九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24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曙光路2号坝门至五道河桥沿江景观路;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 。
第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
第十一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 。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饲养一只犬只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养犬管理费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纳养犬管理费300元 。经批准饲养多只犬只的,第二只起第一年每只犬只交纳养犬管理费800元,第二年起每只犬只每年交纳养犬管理费500元 。经批准饲养的大型护卫犬每只犬只每年交纳养犬管理费1000元 。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 。
养犬人在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给所养犬只做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出具犬类绝育手术证明 。公安机关凭绝育证明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2寸红底,正面站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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