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照规定开展犬只收容留检和处理的;
(五)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浪犬只,是指未被有效管控、无法现场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包括无主、遗弃、走失犬只等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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