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张家界市养犬管理规定( 三 )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其犬只由公安机关依据《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组织捕杀 。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二十六条 从事犬只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
第二十七条 从事犬只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者不予办理养犬审批手续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从事犬类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服从畜牧兽医、工商等部门的管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当在2007年10月1日前依据本规定补办养犬审批手续 。
【张家界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张家界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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