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黄石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辅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本市各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以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域 。
第三条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养犬信息登记;收容、移送流浪犬、野犬等无主犬;扑杀狂犬;查处犬吠扰民、纵犬伤人等违法行为;
(二)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对犬只的预防接种,动物免疫证明的发放;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犬只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五)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的诊治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就养犬事项制定公约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
第四条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养犬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本市城区为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 。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为禁养区,禁止养犬 。
各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
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 。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见附件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
第七条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
第八条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单位和个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
养犬人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携犬到农业畜牧部门批准的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凭《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和动物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登记 。
养犬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饲养护卫犬的,一并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
第九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动物检疫证明 。
第十条养犬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免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部门的检查、监测 。接受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畜牧部门予以公告 。

黄石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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