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养犬管理条例?株洲养犬管理条例( 二 )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幼儿园;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
(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及吠叫、便溺、离开自家分户门等原因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九)对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实行许可制度 。
携犬进入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
第十一条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来源合法,并符合规定的品种,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 。
(二)收购犬只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如实登记 。
(三)建立凭证销售登记制度 。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个人以及未成年人出售犬只;犬只出售后,购犬证明应妥善保存2年备查 。
【株洲市养犬管理条例?株洲养犬管理条例】(四)发现有出售来源不合法犬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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