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内容

平顶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狂犬病突发疫情预防、控制预案 。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市监察执法局和示范区城管局(以下统称区城管局)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作 。
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在征求居民、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第七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保证书应明确下列事项:
(一)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二)按要求为犬只免疫;
(三)遵守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规定;
(四)不妨碍他人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养犬义务保证书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示范文本,交区城管局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签订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到其住所地的区城管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养犬 。
第九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免疫费用由养犬单位和个人承担 。
犬类交易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犬只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免疫、检疫证明 。
第十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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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养犬人住所地的区城管局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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