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养犬管理规定?安阳养犬管理规定

安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养犬活动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养犬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扰民、驱犬伤人及在养犬管理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的查处 。
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 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 。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 , 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 , 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的管理 。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建立由公安、工商、畜牧、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 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 研究制定针对犬只的整治方案和市区养犬管理的实施细则 , 建立养犬管理的长效机制 。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 , 制定文明养犬公约 , 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 , 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 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 , 营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氛围 。
第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 , 下同);
(二)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
(三)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四)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五)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 , 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
第九条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 , 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 , 不得在户外遛犬 。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 , 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 , 由成年人牵领 。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 , 携犬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 , 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 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
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志丢失的 , 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第十一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 , 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并交回免疫标志 。
第十二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对犬只的看护管理 , 不得妨害人身安全 ,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 不得损害公共卫生环境 。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 ,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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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
第十四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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