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养犬管理条例2020?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内容( 五 )


第五十条确认发生狂犬病疫情时 , 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等控制、扑灭措施 。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掩埋犬只尸体 。兽医主管部门对确认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 , 应当立即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它犬只尸体 , 养犬人应当主动送当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五十二条被犬只咬伤的人员 , 应当立即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应急处置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不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养犬人违反其他动物防疫规定的 , 由兽医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五十四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违规犬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重点管理区 , 个人饲养危险犬或者超过犬只限养数量的;
(二)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只 , 非因病诊疗进入重点管理区饲养或者寄养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变更、注销手续的;
(四)在禁养场所和区域养犬的;
(五)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和区域的;
(六)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或者违规出院(户)遛放的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 , 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警告 , 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违规犬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 , 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违规犬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 , 养犬人应当放弃饲养 , 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的 , 以及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 污染市容环境的 ,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予以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售犬的 , 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予以处罚 。
前两款行政处罚情况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
第五十九条 擅自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
第六十条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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