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养犬管理条例2020?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内容( 四 )


(四)随身携带清洁工具 , 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便溺;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六)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提供、出示养犬免疫登记证 。
第三十四条养犬行为公约可以对居民小区的遛犬区域、遛犬时间、携犬乘电梯时间以及犬只排泄物的清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约定事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告 。
物业、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除犬只在小区内排泄的便溺 , 可向养犬人适当收取卫生清扫费 。
第三十五条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 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
第三十六条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确定禁止犬只出户时间和区域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七条外地犬进入本市的 , 携犬人应当持犬只原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犬只检疫证明 , 遵守本市养犬行为规范;无犬只检疫证明的 , 携犬人应当到停留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外地犬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 携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三十八条境外人员携犬在本市入境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在其他地区入境后携犬来本市的 ,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
第四章 犬类经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服务活动的 , 应当有固定场所、笼养或者圈养设施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条件 , 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售犬 。
第四十条出售、运输和跨县区异地移动饲养犬只 , 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活动前 , 应当到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
第四十一条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 , 应当取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 并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 。
第四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训练、展览的场所和区域应当符合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
第五章 留检与救助
第四十三条犬只留检所用于收容处理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和违规犬 。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犬只养殖、寄养、诊疗单位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救助无主犬、流浪犬 , 收容弃养犬和违规犬 。
第四十五条养犬人应当将放弃饲养的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或者不符合办理养犬免疫登记手续的犬只 , 送交犬只留检所 。
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的 , 可以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处理 。
第四十六条犬只留检所收容或者社会救助的弃养犬、无主犬和流浪犬 , 应当建立接收档案 。
第四十七条违规犬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送留检所代为管理之日起十日内 , 消除违法违规情形 , 将犬只领回;逾期视为弃养 。
第四十八条犬只留检所可以将弃养犬、无主犬和流浪犬交由自愿认领的养犬人领养 , 并对被领养的犬只实施跟踪监督管理 。领养人不得买卖、转赠所领养的犬只 。
第六章 狂犬病疫情防控
第四十九条从事犬只饲养、诊疗、经营、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 , 发现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 , 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报告 , 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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