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养犬管理条例2020?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内容( 三 )


(一)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地址) , 以及犬只饲养地等项目变更的 ,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 , 持养犬免疫登记证到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以及犬只失踪、死亡的 , 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持养犬免疫登记证到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免疫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日内 , 到原发证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
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养犬免疫登记证、犬牌;禁止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的养犬免疫登记证、犬牌 。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 与兽医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
第二十六条鼓励饲养绝育犬 。养犬人可以携犬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做绝育手术 , 并由其出具犬只绝育证明 。
禁止出具、使用虚假的犬只绝育证明 。
第二十七条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承担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包括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 , 由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收取 , 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盲人饲养的导盲犬 , 肢体残障人饲养的扶助犬 , 以及60周岁以上鳏寡孤独老人养犬的 , 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
饲养绝育犬的 , 重点管理区减半收取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 , 一般管理区减半收取登记费 , 免缴年度检验费 。
第二十九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养犬管理相关经费从养犬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或者房顶等公共区域和非封闭区域养犬 。
第三十一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养犬以及携犬进入: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 , 以及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海水浴场、收费的旅游景点;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场所;
(五)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
(六)机关、单位的办公区、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 。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 , 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犬只进入标识 , 设置犬只临时寄存设施 。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残障人携带扶助犬 , 不受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的限制 。

秦皇岛养犬管理条例2020?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内容


第三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域内 , 个人饲养的犬只出户时 , 应当携带养犬免疫登记证 , 挂犬牌 , 束犬链 ,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 , 主动避让行人 。单位饲养的犬只 , 不得出院遛放 。
一般管理区域内 , 危险犬必须笼养或者圈养 , 不得出户遛放 , 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外出的 , 应当束犬链 , 装入犬笼 。
第三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行为规范:
(一)携犬乘坐电梯的 , 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 征得同乘人同意 , 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
(二)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 , 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 并避免犬只影响驾驶人安全行驶;
(三)及时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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