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养犬管理条例

绍兴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 。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管控、禁限结合的原则 。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 。
第四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 。
(一)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办牌,犬只留检、周转(收容)场所的设置,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及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牵头修订和完善养犬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养犬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活动,统一制作犬只标牌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
(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和种类;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负责发放犬类免疫证,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对犬只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六)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市范围的宣传、公益广告制作及各类标牌资料等费用的统筹保障 。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落实养犬管理属地责任,做好本区域内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

绍兴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
需要养犬的单位或个人,须携带犬主身份证件和犬只,到设有“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电子芯片植入,缴纳费用后领取犬只登记牌,做到“一犬一牌一号” 。犬只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的,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 。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由犬主自行处置,不得饲养 。
犬只登记牌信息包括:犬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犬只类型及编号 。电子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记信息外,还应记录犬只接种免疫的相关信息 。
综合执法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对全市范围内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开展调查登记 。经审核可以从事“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的单位,应设立明显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当地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条 实行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主应当将犬只登记牌系挂在犬只颈部,不得随意摘下、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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