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

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为有效预防狂犬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 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 针对当前中心城区犬只进出公共场所较为突出 , 凶猛犬、大型犬严重威胁市民的人身安全 , 广大市民强烈要求整治的实际 ,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
码头、车站为犬类限养区 。限养区内只能饲养高度为0.35米以下的小型观赏犬(除公安机关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守护犬、科研犬、演艺犬外)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凶猛犬、土犬等身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只 。
二、凡在限养区内需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 , 应于9月1日前带犬到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犬只检测、免疫 , 并持领取的《动物免疫证》到公安部门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盖章 , 经过批准饲养的犬只 , 必须按规定到畜牧部门进行定期检测 。

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


三、经批准饲养的犬只 , 必须进行拴养或圈养 , 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 。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在中心城区内经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只限于在犬主居住区内住宅附近活动 , 并随身携带犬只免疫证 , 同时必须遵守本单位或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 不得侵扰其他居民的正常活动 。
四、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 一切犬只严禁在街道上或公园、绿化游园、学校、医院、商场、饭店、车站、码头、广场等区域遛逗或拴套 。违者 , 由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捕杀 , 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因办理犬只登记、年审、免疫、检测、治病、出售、购买、演出等特殊需要出入准养区及其场所 , 须持犬只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同行 , 携观赏犬的须拴犬链(绳)并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带或用笼具装载 。携警(守护)犬和科研、演艺的大型犬、凶猛犬出入准养区及其场所 , 必须由专职管理人员牵牢犬链并给犬只带上口罩(套) , 并用自备汽车载运往返 。
【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五、拴养或圈养犬只的犬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 , 防止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因犬吠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 ,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犬类交易市场 , 凡未经审批、免疫、检测的犬只禁止交易 。非观赏犬严禁在城区犬只交易市场交易 。
七、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 , 以及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 , 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职工居住区域和居民住宅小区的犬只监督管理 , 开展有关限制养犬、预防控制狂犬病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 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限制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
八、中心城区犬只免疫检测点为:城区兽防站(联系电话:5178733)、通江兽防站(联系电话:2601680)、九峰乡兽防站(联系电话:2308505)、博美动物医院(联系电话:2101430) 。
九、市民需了解养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如何开展犬只整治工作的 , 可在2006年7月24日前拨打咨询电话:2499888 。
十、对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者妨碍公务的 ,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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