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导盲、扶助、辅助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军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
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等工作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
第七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
泰安主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泰新高速公路以北,莱泰高速公路与泰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延伸至明堂路以西,环山路以南;副城区G3高速公路以东,一天门大街以北,京沪铁路以西,泰新高速公路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
第九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条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
第十一条 免疫单位应当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发放犬只免疫证,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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