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养犬条例?禹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 )


(一)养犬人住址或者地址变更的;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的;
(四)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续签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 。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非禁养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犬免疫、登记、监督、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
公安机关利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便民服务,逐步实现养犬登记、续签等手续网上办理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不得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七)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禹城市养犬条例?禹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绳(链),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犬只伤人;
(五)即时清除犬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四)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候车室和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
前款规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明显标志 。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限制 。
第二十五条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携带外出 。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
第二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
第二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许可、登记、证明等手续,并接受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
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并取得兽医执业证书 。
第二十九条 从事犬只诊疗、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免疫、诊疗、配种和交易外,不得携带犬只外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