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养犬条例?禹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五 )


(一)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
(三)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四)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具有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 。
第四十二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不予办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推诿管理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
【禹城市养犬条例?禹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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