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和畜牧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