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平凉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卫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崆峒区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军用、警用以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分类实施 。
平凉中心城区(东至大岔河、西至聚仙桥、南至平定高速公路,北至北山根)为重点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区执法、畜医、工商、卫计、住建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1.积极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
3.制止违规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5.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6.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无证犬、无主犬,做好其他应当配合的监管工作 。
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除外) 。
烈性犬、大型犬包括: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斯塔福、比特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昆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寻血猎犬、伯恩山犬以及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的其他烈性犬、大型犬 。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申请登记制度 。
(一)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户籍证明;
2.犬只的免疫证明;
3.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
(二)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
3.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相关证明;
4.犬只的免疫证明;
5.安全养犬制度 。

平凉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办理养犬申请登记后方可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辖区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平凉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一)犬只出户时间为晚八时至早八时前;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限制两米以内;
(三)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
(四)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
第十八条 一般管理区域内申请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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