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养犬管理办法

玉门市养犬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养犬环境,《玉门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2月28日施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玉门市行政建成区域范围内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科研实验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新、老市区城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养犬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管、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局提供疫情信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 。居民严禁饲养大型犬和其他禁养犬类;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
第六条: 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 。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
第七条: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 。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注销登记 。
第八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农业农村局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
第九条: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二)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紧身牵引;(四)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不得携犬只或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
第十条: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三)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四)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进入;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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