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 )


(四) 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信息;
(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 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三) 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并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 进入楼道或者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配戴嘴套,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五) 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
单位饲养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离开饲养场所;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
第三十条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除动物诊疗机构外的医院诊疗区、诊所等医疗场所;
(三)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四)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五)除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机)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养老机构;
除前款规定外的单位和场所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
第三十一条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
犬只病死的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送交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
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
第五章 犬只经营和诊疗
第三十三条 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 。
第三十四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住楼内或者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 。
第三十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交易市场进行规划,其选址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地区 。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
第三十七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