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 四 )


第六章 流浪犬只收容和领养
第三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区和村庄的地方,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本区(县)公共设施建设体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收容流浪犬只 。
鼓励有关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爱犬协会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收容领养流浪犬只场所 。
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
第三十九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下列犬只进行收容:
(一)经登记走失且通知后无人认领的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养犬人弃养送交的犬只 。
第四十条 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在十个工作日内领回 。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犬只收容期间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收到通知逾期不领回或者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适时在各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落和牧区开展流浪犬只的捕捉工作,防止流浪犬只扰民、伤人和侵害农牧民家禽、牲畜事件发生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负有养犬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投诉三次以上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流浪猫的捕捉、收容、防疫、处置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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