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 , 加强养犬管理 ,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及社会公共秩序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库尔勒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库尔勒市城区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区的范围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划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 , 坚持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
第四条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库尔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 公安、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机制 , 具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养犬工作 。
库尔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 , 建立养犬管理档案 , 收容无主犬、弃养犬 , 查处无证养犬、街面流动售犬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工作 。
库尔勒市公安部门负责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行为的处理工作 。
库尔勒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免疫和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犬只检疫及其日常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库尔勒市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库尔勒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
库尔勒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化犬类养殖的环境监管 。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 做好养犬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 调解不成的 , 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
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 , 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 并监督实施 。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
第六条 养犬实行登记备案和年检制度 。
第七条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确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医院和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 , 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个人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 , 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30日内 , 携犬到库尔勒市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 , 并取得免疫证;凭免疫证到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 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 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 , 登记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 , 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 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 , 持有效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
第十一条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一)住所地变更的 , 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赠与犬只的 , 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 , 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所养犬只的 , 应当将犬只送留检所 , 并在3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库尔勒市养犬管理条例】(四)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 , 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补发 。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 , 负责收容没收犬只、无主犬、弃养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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