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5+3+7+5”共计20条产业链发展要求,鼓励高层次人才以“带土移植”和“项目+团队”方式,带团队、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在沈创办(或依托)创新型企业,启动开展创新型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
一、奖励分类及对象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分为:启动扶持奖励、发展支持奖励和重大项目资助 。
(二)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根据《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21〕26号),由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 。
(三)本细则所称创新型创业,是指在我市新创办创新型企业,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确定资助的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型项目 。
二、奖励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须以项目执行企业为依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层次人才团队结构稳定、架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由领衔人、核心成员、成员组成,其中:领衔人及核心成员须为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成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高级工) 。
2.高层次人才团队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近5年内获得),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 。
3.创办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项目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良好,具备产业化基础或可实现的产业化目标;对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支撑与引领作用,能够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
(二)申请启动扶持奖励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水平、创新性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
2.创办创新型企业的,须于2021年8月1日后在沈阳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团队领衔人须为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且担任副总以上职务;团队领衔人与核心成员合计股权不低于50%;全职在岗的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 。
3.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型项目的,项目落地启动时间不超过2年;项目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自筹资金包括股权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企业可支配资金,不含各级政府机构的扶持资金 。股权融资、银行贷款均以正式合同为准) 。
(三)申请发展支持奖励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启动扶持奖励且通过审核验收的人才团队 。
2.项目落地启动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项目年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税前) 。
(四)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战略科技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资助,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领衔人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类) 。
2.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创新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能解决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 。
3.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0%,项目投资进度超过40% 。
三、奖励范围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范围,包括项目落地启动后已实际完成投资的场地投入、设备购置、人才激励和技术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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