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团队组成、项目依托企业及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议备案 。
(四)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项目开展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
(五)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企业,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本企业人才,特别是人才“项目+团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
(六)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项目)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企业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人社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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