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
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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