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网约车新政( 二 )


第七条 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四)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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