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
(十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
(十四)完成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 。
(十五)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
(四)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
(九)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运营;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 。
(十)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场站揽客 。
(十一)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
(十二)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
(十三)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第二十二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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