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指定服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申请人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首先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 。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
(三)网约车乘客客户端应当显示或可查询客户端展示车辆的完整号牌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号牌信息 。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的,应约定造成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五)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 。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
(七)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
(八)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
(九)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
(十)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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