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及时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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